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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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蔬菜果品行业行规行约》征求意见稿

2004/9/22 9:2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旨在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行业遵循“安全、卫生、环保、营养、无公害”的原则,推行从生产基地到居民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行业鼓励、支持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损本行业规约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凡在本市(含江阴、宜兴)范围内从事蔬菜果品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约。
  第六条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规定
  第七条 本行业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全面实施安全食品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八条 蔬菜果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生态条件良好,土壤肥沃,灌排方便,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九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和生物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毒农药。
  第十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签订当年生产目标责任和产品投放市场前,应分别就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和应承担的安全卫生责任,向主管部门和消费者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蔬菜果品的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测制度。凡上市商品须按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抽)测。未经检(抽)测或检(抽)测不合格的蔬菜果品不得进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种植和上市的蔬菜果品均需建立登记和检测台帐。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将逐级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统一推行、检测合格的计量工具。禁止利用器具弄虚作假,骗买骗卖。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十四条 本行业推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健康第一、营养第一”的生产宗旨和“为民、便民、利民、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
  第十五条 本行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安全质量卫生操作规程,坚决制止掺杂使假、弄虚作假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行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所在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十八条 本行业经营的蔬菜果品,均应真实地标明产地、规格、品种,统一明码标价,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本行业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按章按时纳税,反对偷逃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提出的行业协会职能,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合规划、农林等部门,做好对现有蔬菜果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新增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论证、规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同农林、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地产蔬菜果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发挥协会生产基地分会、流通分会的管理优势,配合农林部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合农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对生产基地放心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提高质检人员素质。
  第二十五条 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监督,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六条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并按国家价格政策,协调价格争端,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组织行业分析,搞好行业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损害预警,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市场信息,向生产基地推荐高产、优质、早熟的优良品种。向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商业企业推荐安全、卫生、环保、营养、保健的优质蔬菜果品。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由行业协会牵头,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会员互查和开展行业评比等方式,负责规约的贯彻执行,规范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协会对遵守规约的各项规定、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中一般违反规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协会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内部通报、行业曝光等方式,纠正错误,挽回影响。以上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个人),协会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协会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提请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严重违反规约规定,侵害本会会员(单位、个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由协会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中出现违反规约规定,损害会员(单位、个人)合法权益,协会应作出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会员(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适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经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如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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